马来西亚叉车安全与合规:法律真正要求的是什么
您的叉车不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但别人告诉您的叉车合规要求,几乎其他全部仍然适用——而且其中有些根本不是马来西亚法律。
已对照官方来源(DOSH)核查,日期:
重点摘要
- P.U.(A) 99/2024 把叉车界定为物料搬运设备,并视之为起重机械的一种。
- 但第 21 条规例排除了第三附表所列的起重机械,而该附表第 1 段就是物料搬运设备。叉车不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CF)。
- 规例只规定蒸汽锅炉、塔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须由合格人员操作。叉车不在其中。
- 操作员培训仍然是一项责任——但它来自 OSHA 1994,而不是来自叉车执照规例。
- 网上流传的许多叉车数字其实是美国标准,在马来西亚没有法律效力。
问三个人叉车需不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往往会得到三个答案。这种混乱并不是因为粗心,而是规例本身的写法造成的;一旦看清条文的位置,就会明白。
混乱从何而来
相关的法律文书是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lant Requiring Certificate of Fitness) Regulations 2024,即 P.U.(A) 99/2024。这套规例取代了以往在 1967 年工厂与机械法令(FMA)下的机械认证制度,该法令已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被废除。
第 2 条规例把物料搬运设备界定为一种以动力驱动、用于搬运物料的起重机械——而该定义明文包括叉车,另外还有输送带、自动化仓储系统、挖土机、拖拉机、翻斗车和推土机。
单看这一条,结论似乎很明显:叉车是起重机械,起重机械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所以我的叉车也需要。
排除条款出现在十九条规例之后。第 21 条规例规定,本规例不适用于手动起重机械,也不适用于第三附表所列的起重机械。而第三附表第 1 段写的是:物料搬运设备的起重机械。
所以推理链是:叉车 → 物料搬运设备 → 被第 21 条规例排除 → 不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要走三步再加一个附表才能得出答案,这正是为什么那么多工厂不是往这边错、就是往那边错。
哪些设备仍然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
把叉车的答案弄对,远不如把其他设备弄对来得重要。如果您已断定叉车不在这个制度内,不要把这个结论套用到车间里的其他所有设备。受规例管辖的设备仍须注册、检验和认证——而出错的罚则相当重。
根据规例,让获授权合格人员以外的人打开或拆卸锅炉或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改装已注册设备,每项可被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最多一年。未进行规定的全面检验,以及让非合格人员操作起重机,每项可被罚款最高 RM100,000 或监禁最多一年。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哪些设备受管辖,这个问题最好在检查之前弄清楚,而不是在检查当中。我们的 EHS 审核正好涵盖这一点。
操作员资格:责任是真的,执照却不是
大部分网上指南就是在这里说过头了。您会读到马来西亚叉车操作员必须持有政府发出的执照或法定资格证书。规例并不是这样说的。
P.U.(A) 99/2024 只在两处规定须由合格人员操作:第 12 条规例(蒸汽锅炉),以及第 15 条规例(塔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这些条文完全没有提到叉车。马来西亚并不像 JPJ 发驾驶执照那样发出叉车执照。
但这不代表谁都可以上车开。这项责任来自另一个方向——1994 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下雇主的一般责任,包括提供并维护安全、无健康风险的机械设备和工作系统,以及提供确保安全所需的资讯、指示、培训和监督。
实际上,这比执照的门槛更高,而不是更低。执照只是钱包里的一张卡。一般责任却要求您证明操作员有能力驾驶这辆叉车、在这个厂区、执行这项工作——而且您拿得出证据。通过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可随时出示的记录,就是履行这项责任的方式。
小心那些不是马来西亚法律的数字
上网搜寻叉车安全标准,您会看到一些说得很肯定、很具体的数字:通道标线必须宽 2 英寸、通道必须比最宽的车辆多留 3 英尺空间、车速不得超过某个数值。
这些大多来自美国标准。它们通常是合理的工程做法,但并不是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您的安全文件里把它们当作法律引用,就会出问题:审核员一问出处,就会发现根本没有。
据我们所知,马来西亚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为厂内叉车订下具体的数字限速。法律责任是建立安全的工作系统——也就是说,适合您厂区的限速应该是您风险评估的结果;它站得住脚,是因为您能说明是怎么得出来的,而不是因为抄自外国标准。
这和 HIRARC(危害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背后的逻辑一样;而自 2022 年职业安全与卫生(修订)法令于 2024 年 6 月 1 日生效以来,进行风险评估本身就是一项法定责任。
一套站得住脚的叉车管理制度是什么样子
综合以上,一间使用叉车的马来西亚工厂应该能够出示:
- 一份专门涵盖叉车作业的有文件记录的 HIRARC——行车路线、与行人交汇处、装卸货、电池充电或加油,以及货物稳定性。
- 操作员培训记录,显示谁受训、由谁培训、使用什么设备、在什么时候。
- 一套附有记录的保养与检查制度,以履行提供并维护安全设备的责任。
- 厂区规则——车速、人车分隔、通行优先权、禁入区——根据您自己的评估制定,并传达给员工和承包商。
- 适合您厂区布局的人车分隔安排,无论是实体护栏、标示的行人通道,还是受管制的过路点。
以上没有一项取决于 Certificate of Fitness,但每一项都取决于您能否说明自己的理据。
一个仍未定论的问题
我们宁可点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也不愿假装它已有定论。1967 年工厂与机械法令被废除时,根据该法令订立的附属规例的地位,从法律条文表面上看并不完全清楚。一种解读是,这些规例在正式撤销或被取代之前继续有效。如果您的营运依赖某一条 FMA 时代的规例,这一点值得留意;而这个问题应该直接向 DOSH(JKKP)求证,而不是靠一篇博客文章来下结论——包括这一篇。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叉车需要 Certificate of Fitness 吗?
不需要。P.U.(A) 99/2024 把叉车界定为物料搬运设备,并视之为起重机械;但第 21 条规例排除了第三附表所列的起重机械——而该附表第 1 段就是物料搬运设备。您在 OSHA 1994 下的责任不受影响。
为什么那么多人以为叉车需要 CF?
因为定义和排除条款相隔十九条规例。第 2 条规例说物料搬运设备属于起重机械,并明文包括叉车。读到这里就停下来,得出错误结论完全合情合理。
马来西亚有政府发出的叉车执照吗?
没有由当局发给个人的那种执照。规例只规定蒸汽锅炉、塔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须由合格人员操作——不包括叉车。培训责任来自 OSHA 1994 下的雇主一般责任,通过认可的培训及可出示的记录来履行。
OSHA 1994 仍然要求什么?
安全的机械设备、安全的工作系统,以及确保安全所需的资讯、指示、培训和监督。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有文件记录的风险评估也是法定责任——所以一份涵盖叉车作业的 HIRARC,是实际的起点。
DOSH 有规定叉车的速度限制吗?
据我们所知,马来西亚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为厂内叉车订下具体的数字限速。适合您厂区的限速,应是您自己风险评估的结果。对网上找到的具体数字要小心——很多是美国标准,在这里没有法律效力。
P.U.(A) 99/2024 下的罚则是什么?
对于受规例管辖的设备:由获授权合格人员以外的人打开或拆卸,或未经批准改装,可被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一年;未进行规定的全面检验,或让合格人员以外的人操作起重机,可被罚款最高 RM100,000 或监禁一年。这些罚则不适用于叉车,因为叉车不在规例范围内。
延伸阅读:什么是 HIRARC?以及什么是 DOSH?
参考资料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lant Requiring Certificate of Fitness) Regulations 2024 [P.U.(A) 99/2024] — 职业安全与卫生局(DOSH)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reprint as at 1 June 2024 — 职业安全与卫生局(DOSH)
- Guidelines f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Control (HIRARC) 2008 — 职业安全与卫生局(D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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